我們理解,會員的這個問題是指應收賬款成為壞賬,而預收賬款無法實際支付,因此稅務處理時要分兩個方面:
(1)應收賬款損失
應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的規定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報請公司管理層批準進行壞賬的賬務處理,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填報相關申報表格。
現將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六)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無法支付的預收賬款
實際屬于企業的所得,在確認確實無法支付后,于當年作營業外收入,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申報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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